8.3 工艺及公用工程管道


8.3.1 对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要求采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对于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的金属管道,当与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8.3.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8.3.3 低温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管道柔性条件下,应尽量使管道短、弯头少,且应减少“液袋”;
    2 低温管道应优先利用管道布置的自然形状进行补偿;
    3 与低温管道相连的非低温管道应设置切断阀,切断阀应尽量靠近低温管道端,并应做绝热处理;
    4 低温管道间距应根据保冷后法兰、阀门、测量元件凸出处的厚度以及管道的侧向位移确定。
8.3.4 低温介质的泄放管道应单独设置。
8.3.5 液化天然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宜集中布置,并应设操作平台。
8.3.6 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不应布置在通风不良的建筑物内及封闭的夹层内。
8.3.7 对于工艺及公用工程管道的布置,当本标准未作规定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8.3.5 液化天然气储罐由于基础考虑通风,通常进出口管口的位置距离地面较高,因此要求储罐管道布置设计时,进出管口集中设置平台,方便操作。
8.3.6 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若泄漏,易发生火灾事故,因此,这类管道所处的建筑物,要求有通风及可燃气体报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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